國務院總理李克強10月8日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,聽取了國有重點大型企業監事會對中央企業監督檢查情況的彙報,部署推進國企改革發展。會議強調,要創新監督形式,進一步提高監督的針對性、有效性,努力打造“陽光央企”。
  中央企業是由中央政府監督管理的國有企業,被譽為“共和國的長子”,是國民經濟的中堅和骨幹,具有其它企業不可比擬的技術優勢、人才優勢和資金優勢,理應在促進國民經濟“穩中求進”中發揮優勢、勇挑重擔、多做貢獻。
  去年以來,在全面深化改革的總體戰略佈局下,中央企業加快轉型升級,扎實推進改革,取得了一定的成效;但總體來說,與人們對央企的期待還有不小的差距。比如,針對央企的審計公告中仍有央企嚴重違紀違規的信息;部分央企負責人畸高的薪酬一直為公眾詬病;部分央企執行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政策不到位、投資項目論證不充分、程序不合規等等。
  要有效化解央企經營風險,保障國有資產安全和保值增值,促進央企健康發展,從根本上講,有賴於央企管理體制機制的創新與完善:一方面要靠央企自身的改革創新;另一方面離不開強有力的外部監督創新。但自己割自己的肉難免不情願、下不去手,從這個意義上講,外部監督形式的創新更有威力,可以倒逼央企自我革命。
  首先,監督的針對性、有效性須進一步提高。哪兒容易出問題,監督的觸角就延伸到哪兒;哪裡出現問題,監督的利劍就劈向哪裡。要讓央企始終感受到來自外部的壓力,始終感受到高懸於頭頂的達摩克利斯之劍,不敢逾越制度之線,並把這種壓力轉化為真正的內在動力。
  再者,監督的方式要與時俱進,不斷創新。讓央企接受外部監督,不僅意味著要將央企的相關信息放在陽光下,也意味著要將監督者的相關工作情況展示給公眾,這樣的監督才具說服力。如會議所強調的,要探索推進國有企業財務預算等重大信息公開,參照有關監督機構及上市公司監事會信息披露的做法,採取適當方式,公開監事會對中央企業監督檢查情況。
  最後,監督要主動回應社會關切。任何形式的監督都只是手段,殊途同歸,目的都是為了保證央企的健康發展。至於採取什麼樣的監督方式更有效,相關監督部門不妨廣開言路、集思廣益。群眾的眼睛是雪亮的,社會關切的熱點可能就是問題的焦點,為公眾解疑釋惑的同時,就是找出病竈、切除腐肌、恢復機體健康的過程。通過了群眾眼光“檢驗”的,才真正算得上是“陽光央企”。(安傳香)  (原標題:新華網評:創新監督形式打造“陽光央企”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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